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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高峰论坛刘茂才发言稿

一、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道德?

1.道德的起源。道德在我国起源很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认识到了道德的尊贵,并提出了以德育人的观念,著成了著名的《道德经》,这么多年来,仍然备受世人推崇!“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这是老子《道德经》中的第五十一章,可见它对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马克思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道德的存在,它在社会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道德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道德观念也有着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所谓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2.道德的社会作用是指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其实际效果。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3.道德的现实意义:是要以人追求生活得更好的本性为根据,顺应人性利己的自然倾向,既保护和刺激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个人幸福的追求,又劝导和鼓励他们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共进。

  道”是万物万法之源,创造一切的力量;德是为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的行为,不违背自然发展规律,去发展自然、发展社会,提升自己的践行方式。道是在承载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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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谈谈助孕现象

  “助孕”这个时代的新名词已经让我们并不陌生,自从它出现以来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近年来,助孕现象越来越普遍,助孕所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被人们推向风口浪尖。目前,仅有部分西方国家如美国、瑞典允许助孕技术,而我国大陆及英、法、德国均禁止助孕技术,我国香港虽然允许助孕但禁止其商业化。

  1.所谓“助孕”,是指一对夫妻如果女方由于先天没有子宫,或其它原因,无法或不想亲自孕育胎儿,将他们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助孕母亲”的子宫内,同时这对夫妻又可能与助孕人私下达成各种协议,使这对夫妻成为新生儿的“遗传父母”,而“助孕母亲”又可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作为回报的现象。

  助孕的历史溯源。实际上,中国的封建老祖宗们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发明了“助孕”。那时候叫“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而在”质妻“时候生的孩子,自然也就成了另一种“利息”留在了出钱的一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宋朝时典妻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苏轼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因欠苗,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数不胜数。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质妻卖子。这个制度发展到清朝时期就更接近于现在”助孕“概念,主要是为了生个孩子。左联作家柔石曾有一个短篇小说的代表作叫《为奴隶的母亲》,控诉的就是清末民初在农村还存在着的“典妻”制度:春宝娘因生活所迫,她不得不忍痛撇下5岁的儿子春宝,被丈夫典到邻村一个地主秀才家当生儿子的工具。当地主的目的达到之后,她又被迫和另一个儿子秋宝生离死别。她拖着黄瘦疲惫的身体,带着痴呆麻木的神情,离开秀才家;回到自己那间破屋的时候,已经奄奄一息,而分离了3年的儿子春宝又陌生得不认识她了。当然今天我们所说的“助孕”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也与“典妻”不尽相同。

  2.助孕现象兴起的原因

  助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的骤然兴起,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深刻原因的。笔者认为,社会需求是催生助孕现象兴起的根本原因,科技发展使助孕技术成为可能,而助孕机构的形成加快了该产业发展。

  (1).社会需求是助孕现象兴起的前提。千百年来,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大国,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在古代社会,假如妻子无法生育,丈夫便可以直接休掉妻子,在现代社会也经常上演因某一方不孕而夫妻离婚的闹剧。可见“生儿育女”对一个家庭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结婚以及生育年龄的普遍延后,加之环境污染、心理因素、疾病、不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断后”的危险。中国的不孕不育率从前20年的3%攀升到15%,这意味着,二十对夫妻里就有三对夫妻无法生育。这些无法生育的家庭往往会铤而走险,寻求助孕。人们对传统生育观的迷信以及日益居高不下的不孕率是造成助孕现象兴起的重要前提。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女性的观念也发生着变化。她们或为了保持身材、或为了保住工作,自己不愿生育,而是选择花钱找人助孕。这种情况在当今的助孕案例中也不在少数。还有一些经济上较富裕或有社会地位的家庭,已生育一胎,为了能再生第二胎,也会选择找人助孕,这样就可以掩人耳目,躲避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国家放开了二胎政策!

  (2)科技发展使助孕技术成为可能。自古以来,延续“香火”对每个家庭都十分重要,但在古代,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不孕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打击。然而,随着现代生殖技术发展,现在人类已经拥有成熟的助孕技术,这对不孕家庭来说是一种福音。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成功诞生,使助孕技术成为了可能,把一切空想变成了现实,特别是那些无法生育的家庭欣喜若狂、趋之若鹜。虽然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人们宁愿冒着难以计算的后果,也要“以身试法”,找人助孕或替人助孕。

  (3)助孕机构使助孕行业专业化。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认为:“助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可能性,它就有现实的必然性。”在助孕机构没有形成之前,那些寻求助孕的家庭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助孕母亲而苦恼:如果让自己的近亲帮忙助孕的话,在孩子长大以后很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如果让陌生人助孕的话,又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和途径去寻找到“质优”的助孕母亲,这让他们对助孕行为心存顾忌。而专业助孕机构的产生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难题。有助孕需求的家庭只要在各类的助孕网上浏览助孕母亲的信息,便可选择心仪的助孕母亲,再交上一定的中介费给助孕网,那一切就解决了。这样不仅免去和助孕母亲直接见面、避免产生日后的夺子纷争,又可以由中介操作,为一系列双方协议作保。助孕机构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助孕家庭的顾虑,使助孕现象真正的盛行起来。笔者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助孕”两字,找到相关结果约10800000个。其中排在前几页的大多数是一些助孕网、助孕机构的信息,可见助孕机构的盛行程度。随着助孕行业的竞争激烈化,助孕机构也越来越专业。如今助孕行业已成为一个产业链,由于该行业利润十分可观,所以即使国家屡次禁止和打击助孕机构,其发展势头却依然蒸蒸日上。

  三、助孕引发的伦理冲突

  就目前我国出现的助孕现象,人们对其道德评价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助孕现象所涉及到的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也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助孕的伦理问题:

  支持者认为:

  医务工作者应该以解决患者的疾患为天职,帮助每一位渴望成为母亲而又不能自然妊娠的妇女圆做母亲的梦。若不孕夫妇用自己的胚胎通过助孕技术得到血缘关系的后代,首先,认为后代比领养的孩子更亲,给家庭带来了快乐;其次,后代也完全不同于非婚生子和私生子等乱伦性关系的非道德“产物”;再者,任何人的人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这其中就包括拥有自己的后代的生育自由权。

  反对者认为:

  愿意做助孕母亲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绝大多数还是处于经济考虑,她们多数是穷人,出租自己的子宫作为制造和加工婴儿的机器,目的是为了赚钱,制造出来的婴儿就变成了商品,商品是可以买卖的,那么婴儿可以随意买卖吗?

  1.从道德上考量“助孕”。

  首先要弄清这种行为的目的何在:是为了物质等现实的利益,还是纯粹的对无法生育夫妻的“帮助”?如果是后者,“助孕”者无疑人格是伟大的,社会也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但如果是为了现实的物质利益等,我们则要非常认真地审视。

  生育本身是和人类传统的道德、伦理、爱情、母爱、父爱、尊重等各种情感纠缠在一起的一种行为,他不是如找一份工作,更多的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或者最多也是一种爱好那么简单。就算是第一种助孕行为,从基因学的角度,孩子和助孕母亲没有任何关系,就一定能做到分离后不想、不关心、不怀念吗?哪一个助孕母亲又能接受自己两个待孕儿,或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与自己的助孕子女恋爱结婚?

  其次,作为母爱,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血缘”两字可以概括。十月怀胎的苦乐,一朝分娩的痛苦与喜乐,难道真的是说断就能断的吗?以物质利益为代价的“助孕”行为,从本质上是把人看成了一个没有感情,没有尊严的容器,这个容器只是比试管更安全、更健康而已。而每一个想着要去为了物质利益去“助孕”的人,也应该想到,作为人的尊严和爱是不可被交易的。

  2.助孕引发的伦理冲突。从伦理学角度来看 , 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不一样 , 但并不代表社会不存在最基本的统一的道德准则 。人们能够接受助孕母亲 , 就是从最基本的 “善 出发 , 出于对不能生育者的同情 , 出于普遍的父母对子女的爱 , 出于对自愿无偿为他人助孕者的尊敬等一系列道德准则。如果所有人都单纯以道德的 “善 ”为出发点 , 无疑助孕母亲会解决医学领域所不能解决的生育难题 , 给无数不不孕夫妻带来幸福的生活。

  然而 , 如同其他所有的事物一样 , 在助孕的整个操作过程中 , 人们的动机是复杂 , 社会对此的认识和评价也是不一的。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 , 可能存在的社会隐患和道德危机。

  首先,助孕的出现对传统家庭模式是一种冲击。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社会伦理道德。“助孕的出现打破了父母和子女间通过血缘关系构筑起来的家庭传统模式。”由助孕母亲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要背负着复杂的社会人伦关系,传统家庭里辈分关系混乱,比如:孩子与抚养母亲、助孕母亲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当助孕母亲和抚养母亲是近亲时,那么谁是孩子的真正母亲呢?孩子如何称呼她们?孩子长大后有知情权吗?无论是谁,这种家庭关系都是非常混乱的,家庭角色不明确,冲击了社会人伦关系,也给未来的生活带来负面效应等等。同时,助孕母亲的出现有可能使原本其乐融融的抚养父母关系恶化,孩子也可能成为抚养家庭日后夫妻感情不合的导火索,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伦理学专家认为,科技和经济的介入,导致了人伦的丧失,女性怀孕的人伦意义退化,由此带来了伦理意义上的堕落,所以助孕行为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道德的。

  其次,由于有金钱方面的交易,这使助孕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生殖技术,还有可能产生一些更深层次的伦理问题。例如,助孕方和求孕方在这种交易之下,往往会对对方产生好感,进而发生实质性的肉体关系,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卖淫行为,使其子孙后代的血缘关系更为复杂。这种现象无异于古代王公贵族的纳妾行为和现代有钱人的包二奶行为,与当今“一夫一妻制”是相违背的。

  再次,助孕也很容易引起近亲结婚,引起更多的伦理问题。由于助孕方和求孕方的资料受助孕机构委托保存,信息封闭,这很难避免在日后发生近亲结婚的现象,引起社会育儿质量的普遍下降。但是若公开双方信息,这不仅侵犯了双方的隐私权,还将在日后引发更多的不可预见的纠纷。所以,如何保存求孕方和助孕方的资料,这也是一个日后较难解决的问题。

  最后,中国是凭出生母体确立亲属关系,“助孕”可能会动摇亲属关系。因此,助孕技术可能存在孩子的所有权,尤其是“代生孩子”一旦被委托方拒绝抚养时,带来的问题更严重。若患者通过捐赠的配子或胚胎再通过助孕生出来的孩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更为复杂,若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对其健康成长是否有影响?若助孕母亲对腹中的胎儿产生感情,拒绝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那该如何裁定?若生出的小孩是畸形或有严重疾病,责任如何分担?若此时委托人拒绝抚养小孩,那么小孩该怎么办?若怀孕期间,助孕母亲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而不能继续妊娠,那么腹中的小孩该怎么办?这样一系列让法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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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对策:

  诚然,每个人对助孕的看法各有不同。我认为,有需求就会有供应,助孕是人类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法,是人类延续生命的一种有效措施,给无法生育的家庭带来福音和希望,但由于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由助孕产生的社会问题(如孩子归属问题、探视权问题、财产纠纷等)当前还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解决。其带来了诸多的伦理冲突和法律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国家是禁止助孕的,要将之合法化和规范化,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诚如学者李斌在他的学术论文《助孕:在法理与伦理之间》中提到的:“立法必须而且只能向社会现实妥协,对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体系予以确认,而不是相反。” 2001年卫生部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严格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中把人工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但是助孕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甚至由此催生了一条靠助孕谋取利益的经济链,这使得助孕问题日益走向复杂化“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限制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可以预见到,助孕走向合法化和规范化是其未来的总体趋势。

  目前尽管人们对助孕在法律和伦理上的认识尚不一致,但代理受孕无论在国际立法还是在国内的社会实践中都不能漠视现实。在一定的伦理规则和法律条文没有形成之前,如何规范助孕的医疗行为和个人行为,使之尽可能符合我们现有的道德伦理法律标准,减少冲突,这才是当务之急。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覆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己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